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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优惠使用与计算方面,下面这些业务事项需要特别留意,经常会产生税务风险。
(1)非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处的风险主要是非直接投资,有的企业通过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3)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不正确。有的企业以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的时间确认免税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得减免未合理分摊一些企业既从事应税项目,又从事减免税项目,自认为每个项目都分别核算得十分清晰,就不用分摊期间费用,这是不对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不可能做到所有期间费用都能够准确划分,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就无法归集到某个具体项目中去,所以必须进行合同分摊,不分摊将增加企业的所得减免额,减少应纳税额。分摊比例可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又到一年一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该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今年的政策和往年相比有哪些变化呢?本文通过12个具体案例一一告诉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文件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甲有限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属于工业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从业人数89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
解析: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符合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工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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